来源:商务部编《对外投资合作国别(地区)指南(津巴布韦卷)》
津巴布韦关于并购的法律主要是竞争法(Competition Act),竞争法于1996年制定,2001年修订。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争、垄断和不公平贸易等相关规定。
津巴布韦《竞争法》规定,由津巴布韦工商部长对并购设定一个限值。所有并购涉案金额超过此限值的,需在并购前向津巴布韦竞争和关税委员会(Competition and Tariff Commission)提交申请。只有经过津巴布韦竞争和关税委员会审查通过后,才可实施并购。津巴布韦竞争和关税委员会有权调查其认为会损害竞争的并购行为。
开展并购应咨询的专业机构为津巴布韦竞争和关税委员会。该委员会隶属于津巴布韦工商部(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)。其主要职责是鼓励经济领域的竞争,减少壁垒,调查、阻止和预防影响竞争的各种限制性做法,防止垄断。 津巴布韦竞争和关税委员会由三个部门组成,分别为竞争科(Competition Division)、关税科(Tariff Division)、法律和公司事务科(Legal and Corporate Affairs Division)。其中,竞争科负责监管兼并和收购;关税科负责监管进出口贸易,防止本地工业受倾销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损害;法律和公司事务科主要负责该委员会的相关法律事务,同时向竞争科和关税科提供建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