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津巴布韦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
2015-02-12 15:09
 

  来源:商务部编《对外投资合作国别(地区)指南(津巴布韦卷)》

  1.投资主管部门

  津巴布韦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为津巴布韦投资局(Zimbabwe Investment Authority)。它的主要职责是: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,与相关部委合作,挖掘国内投资机遇,引进国外投资者,受理投资申请,处理与投资相关的其它事宜。

  2.投资行业的规定

  【鼓励投资的行业】津巴布韦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包括:农业、制造业、矿产业、旅游业、能源制造业、交通通信业。

  (1)农业项目包括:粮食类作物种植与加工、烟草种植和加工、花卉种植、棉花、茶叶和咖啡的生产加工、林木业、蔗糖加工。

  (2)制造业项目包括:农业机械制造、纺织机械、药品加工、肉类深加工、生物燃料。

  (3)矿产业项目包括:黄金、铂金群金属、煤炭、钻石、铬铁、镍、铜、铁、花岗岩的开采和加工。

  (4)旅游业项目包括:酒店服务业、野外探险、狩猎、传统景点(维多利亚瀑布、大津巴布韦遗址、东部高地)。

  (5)能源制造业项目包括:水利及火力电站建设。

  (6)交通通信业项目包括:铁路及公路建设、航空客运及货运、宽带网建设、程控及移动交换技术。

  3.投资方式的规定

  津巴布韦欢迎各种形式的投资,包括资金、设备的投入,收购企业等等。针对不同行业的投资,会有不同的限制性政策。在2008年以前,津巴布韦对外国投资持有的股权比例限制较少,除建筑业外,其他鼓励外资的产业基本上都允许外商独资。2008年3月,津巴布韦总统签署《本土化和经济授权法案》(Indigenization and Economic Empowerment Act)。该法案规定,在津所有企业必须实现津本土人控股51%以上,特别是外国人和白人拥有的企业必须将51%的股份出售给当地黑人或津政府;新投资企业必须为本土人预留51%以上的股份才能获准经营;对控股股权进行兼并、分拆收购、重组、投资和放弃时,须经本土化和经济授权部长批准。为此,津政府专门设立了本土化基金,帮助当地人进入主流经济领域。《本土化和经济授权法案》已于2007年经津巴布韦议会通过,并于2009年颁布了本土化进程法规。

  2011年3月25日,津政府出台矿业领域本土化实施细则,要求各矿业企业9月25日前完成本土化实施计划,主要内容包括:外国资本在企业中股份不得超过49%;矿业企业应将10%的股份无偿让予矿区所在的社区,但这个“无偿”并不由企业出资,而是在相关部门对矿区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后从资源价值中出资;企业员工须持有企业股份的5%-28%,企业员工所持的股份中,外籍员工最多可占25%,本地员工最少占75%,另外,高管持股不得超过5%,员工持股是有偿股份,必须购买;剩下的股份可从政府指定的机构或公司清单中选择一家或多家购买。

  另外,与津政府部门合作的项目,经特别批准,外国资本股份可为50%。继矿业之后,2011年10月28日,津政府颁布制造业的本土化法令,资产在1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,四年内要完成本土化,其中第一年内要转让26%的股份,第二年内转让10%,第三年内转让10%,第四年转让5%。

  4.BOT方式

  为促进外资到津巴布韦投资,津巴布韦相关法律规定,外资可以和津巴布韦政府或法定公司(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公司)签署BOT(建设-运营-转让)或BOOT(建设-拥有-运营-转让)协议。津巴布韦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是第一个五年免所得税,第二个五年按15%缴纳所得税(正常企业所得税率为25%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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