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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本土化和经济授权法案》简介
2015-02-11 17:17
 

  2008年3月,津巴布韦总统签署《本土化和经济授权法案》(Indigenization and Economic Empowerment Act)。该法案规定,在津所有企业必须实现津本土人控股51%以上,特别是外国人和白人拥有的企业必须将51%的股份出售给当地黑人或津政府;新投资企业必须为本土人预留51%以上的股份才能获准经营;对控股股权进行兼并、分拆收购、重组、投资和放弃时,须经本土化和经济授权部长批准。为此,津政府专门设立了本土化基金,帮助当地人进入主流经济领域。《本土化和经济授权法案》已于2007年经津巴布韦议会通过,并于2009年颁布了本土化进程法规。

  2011年3月25日,津政府出台矿业领域本土化实施细则,要求各矿业企业9月25日前完成本土化实施计划,主要内容包括:外国资本在企业中股份不得超过49%;矿业企业应将10%的股份无偿让予矿区所在的社区,但这个“无偿”并不由企业出资,而是在相关部门对矿区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后从资源价值中出资;企业员工须持有企业股份的5%-28%,企业员工所持的股份中,外籍员工最多可占25%,本地员工最少占75%,另外,高管持股不得超过5%,员工持股是有偿股份,必须购买;剩下的股份可从政府指定的机构或公司清单中选择一家或多家购买。

  另外,与津政府部门合作的项目,经特别批准,外国资本股份可为50%。继矿业之后,2011年10月28日,津政府颁布制造业的本土化法令,资产在1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,四年内要完成本土化,其中第一年内要转让26%的股份,第二年内转让10%,第三年内转让10%,第四年转让5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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