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条件
一、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在本馆缔结。
二、男女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。
三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,并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。
四、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本馆自愿提出申请。
材料要求
一、双方有效中国护照、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津巴布韦居留证件(如有)。
二、双方结婚证原件。
三、双方各 2 张近期半身免冠彩色二寸(3.5cm*5.3cm)单人照片。
四、离婚协议书(请提前准备好协议书文本,请勿提前签名,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)。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、保证协议真实、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。
五、双方现场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《离婚登记声明书》,签字并捺指印。
六、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办理流程
一、登录“中国领事”APP,选择“婚姻登记预约”,如实、完整、准确填写信息并选择预约到馆办理日期及时间。
二、按预约时段携带双方有效中国护照、中国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和津巴布韦居留证件(如有),到馆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初审手续,并出示手机端预约信息。
(一)对符合离婚初审条件的申请人,我馆将出具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。
(二)对初审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,我馆可出具《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》,离婚程序终止。
三、自我馆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(自然日,下同),设为离婚冷静期(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)。
期间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护照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,到馆办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经核实无误后,我馆将出具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》,离婚程序终止。
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(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),双方未共同到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如双方再次提出希办理离婚登记,须按上述流程重新申请。
四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(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),当事人双方坚持离婚的,请携带以下材料共同到馆申请发给离婚证。
(一)双方有效中国护照、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津巴布韦居留证件(如有)。
(二)双方结婚证原件。
(三)双方各 2 张近期半身免冠彩色二寸(3.5cm*5.3cm)单人照片。
(四)离婚协议书(请提前准备好协议书文本,请勿提前签名,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)。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、保证协议真实、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。
收费标准
免费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