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驻津巴布韦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
津巴布韦于1985年颁布了《劳工法》,1992年对《劳工法》进行了修订。在《劳工法》中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有关概念,如不公平劳动行为和雇员的基本权利等。津巴布韦目前使用的劳工法有:1985年《劳工法》,1990年和1992年《劳工法修订条例》。这些条例适用于所有雇主和雇员,但不适用于公务员和军人。
【劳工权益】雇员的基本权利如下:
(1)有权参加工会和工人委员会;
(2)免受歧视和不公待遇;
(3)有权要求正当工作标准;
(4)工作中有权要求民主。
【工作条件】在1985年的《劳工法》中还规定了雇员基本工作条件,包括中止雇用赔偿、享受病假和产假待遇等。
【纠纷处理】处理不公平劳动行为和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:
(1)交由劳工部负责劳工关系的官员处理;
(2)向劳工部高级官员上诉;
(3)向劳工法庭上诉;
(4)向最高法院上诉。上诉由本人或其代表,如律师或工会代表在事发后六个月内向劳工关系官员提出。
【中止雇用】雇用关系可以根据《劳工法》中的中止雇用规定或有关行为准则的规定予以中止。如雇主能从劳工部拿到批准,或者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即可解除雇用关系。如果双方签订定期合同或定期任务合同,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即可解除雇用关系。条例规定,如果雇员有如下行为:雇主确信雇员有偷窃、不服从分配、破坏财产和酗酒等行为,以及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违约行为等,雇主可向劳工部申请授权解雇雇员,且不付给工资和补偿费。
【社会保障】津巴布韦设立有国家社会保障局(NSSA)和国家雇员委员会(NEC)。NEC职责和责任如下:(1) 工人的补贴;(2) 工作环境的安全;(3)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。退休金是指在年满65岁后的退休所得或因病提前退休补贴及丧葬费补贴。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由劳资双方按月共同交纳。雇员最低交纳其月工资的2.5%,资方为每个雇员每月交纳相同费用。外国雇员也应交纳费用。NSSA职责是为那些在工作中致残或致死的工人发放抚恤金。实行多国并行货币制后,没有设定交费比例,各公司视情况缴纳,相当于意外保险。
【福利待遇】(1)人身保险。资方必须为其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。资方必须报告其年度工资总额,以便计算其应交工人补贴基金额。
(2)失业保险。目前,津巴布韦尚无失业保险。但有个别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那些低收入的失业家庭提供救济。社会救济基金是为帮助失业工人建立起来的救济机构。国家社会保障局正考虑将来为失业工人提供一定的帮助。
(3)医疗保险。津巴布韦没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,但有些行业为其雇员提供医疗保险。
(4)休假、病假和产假。休假和病假在劳资双方的一揽子合同中加以规定。工厂较低级的雇员每周工作6天,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18个工作日。对那些每周工作5天的雇员,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22个工作日。管理层或高级雇员一般每年可享受30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。一般来说,病休一个月的,可发给全额工资,第二个月工资减半,所有病休都应提供医疗证明。在受雇于同一雇主期间,女雇员可享受三次产假,每次90天。在此期间发给60%的工资,其他福利照常享受,产假后半年内每天减少一小时工作时间。
(5)加班。公司和行业间的正常工作时间都不尽相同,最长为每周6天,45个小时。正常的工作时间每周5天,40个小时,个别的37.5个小时。加班工资在劳资双方一揽子合同中加以规定。平时加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一倍半。星期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两倍。管理层雇员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。